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河池学院学生会章程》
河池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章、《中华全国学联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池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为“Hechi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HCUSU”,本章程中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河池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河池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河池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四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帮助同学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学生会作为学校党、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决策,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联系;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制能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拓展学生素质的活动,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术、公益、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四)加强与区内外各高等院校学生会、社会各界及国际友好学生组织的联系,相互学习,增进友谊,促进交流。
第七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河池学院学籍、完成注册的本科和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加入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四)享有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享有要求本会向学校反映共同需求和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想法与建议的权利。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第(一)款之权利。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其他各项单行条例、规章;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河池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任代表成员负责召集校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成员表决并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全校在校注册生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校学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充分考虑到性别、民族等因素。在校学代会召开期间,校学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校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校学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
(二)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三)遵守大会要求、执行大会决议、服从大会安排的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制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审议代表提案,审议和决定应由校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章程需由全体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校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正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由校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由常任代表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校学代会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对所在学院的代表负责。常代会委员实行席位制,每个二级学院保证占有一席且仅有一席,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学生会主席团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根据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审查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格,决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任免,接受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行学生会主席团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罢免常代会成员;
(六)听取和收集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七)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八)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事项,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常代会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学期,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常代会会长负责召集。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为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河池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校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校学代会的召开,向校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学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设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人,对主席团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本会具有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指导职责,二级学院学生会具有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所有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本学院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各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组织程序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会骨干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勤奋,多干实事。
(四)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河池学院学生会每学期定期向广西学联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同时二级学院每学期也需要定期向校学生会进行述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校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为多数向校学代会提出修订案,经校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河池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